tvt体育Lyocell是以棉短绒、树木、竹子等可再生资源为原料,以NMMO为溶剂,通过干喷湿纺制成,兼具天然纤维和合成纤维诸多优异性能,且生产过程绿色环保的纤维素纤维。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发布的《化纤工业“十二五”科技发展纲要》中,明
确提出纤维素纤维行业应加快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的产业化进程,此外还在《再生纤维素纤维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该任务进行进一步细化并提出具体目标。因此,在石油资源日益匮乏的情况下,研究开发Lyocell纤维并推进相关纤维产品的技术应用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国家政策导向,并对纺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制造技术是国际纤维界公认的高科技项目,主要由奥地利Lenzing公司掌握。本项目的实施,将极大的推动我国再生纤维素纤维制造行业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解决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资源、环保约束问题,具有十分重要和非常现实的意义和作用。
为加快Lyocell纤维高技术项目的产业化,推进项目建设和后续生产、经营、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工作,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49)、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798)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经多方协商,就拟联合组建中纺新乡绿色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中纺新乡公司)达成如下意向。
各方申请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中纺新乡绿色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新乡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中纺新乡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其中,法人股东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核心管理人员和科研骨干为股东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分别简称中纺院、新乡化纤、蓝科高新、合伙企业)。
中纺新乡公司股本总额为4亿元人民币,股东以货币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认购股份公司100%股权,股权比例暂定如下:中纺院以货币出资2.04亿元,占股份公司51%股权;新乡化纤以货币和土地使用权出资1.12亿元,占股份公司28%股权;蓝科高新以货币出资6400万元,占股份公司16%股权,合伙企业以货币出资2000万,占股份公司5%股权。
如合伙企业认购股份低于5%tvt体育,各方股东同意不足部分均由新乡化纤认购,各方最终股权比例按其实际认购的份额确定。
董事会及监事会构成:共设7名董事,3名监事。其中:中纺院委派四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并推荐一名董事出任董事长;新乡化纤委派二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并推荐一名董事出任副董事长;蓝科高新委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并出任监事会主席。
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公司投资、融资tvt体育、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关联交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聘免、会计师事务所的聘免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中纺新乡公司总经理由新乡化纤推荐,董事会审核后聘任。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由中纺院推荐派出,董事会审核后聘任。其他高管由股东各方协商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合资公司根据需要择优选聘。
为推动中纺新乡公司尽快成立,并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股东承诺在中纺新乡公司设立和存续期间,做好以下工作:
1、中纺院主要负责提供公司实施Lyocell纤维(NMMO体系)所需技术、工艺包,委派专人履行财务监管职责。
2、新乡化纤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为中纺新乡公司年产三万吨Lyocell纤维项目提供以下基础条件:
(1)提供不低于100亩土地。拟由其在新区地块中划出股东各方认可的土地,评估作价后,投入合资公司,相应地价款冲减其由应出资部分。
(3)为公司供应压力6.5公斤、温度160度的蒸汽,价格不高于120元/吨(含税价)(以当前煤价为基准,当煤价变化幅度大于5%时,按国家发改委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定价机制见附件),并将供汽管道接至公司使用地界内蒸汽分配站tvt体育。
(4)为公司提供容量不低于10000千伏安的电力供应,并将电缆拉至公司使用地界的配电中心。每使用一吨蒸汽,提供70度用电指标,该指标内的供电价格不高于0.41元/度(含税价),超过指标的用电价格为0.67元/度(含税价)。(以当前煤价为基准,当煤价变化幅度大于5%时,按国家发改委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调整,每年调整一次)。
(5)为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每吨处理费不高于1.5元(含税价,污水排放指标满足当前排污要求;当污水处理成本有重大变化时,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水、电、汽及污水处理价格,以各出资人协商确定的定价机制为原则,由中纺新乡公司与新乡化纤签订协议。
3、中纺新乡公司需要融资时,首先以中纺新乡公司资产担保方式融资,不足时,各法人股东承诺按照出资比例为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1.各股东同意,中纺新乡公司成立后与中纺院签订Lyocell纤维(NMMO体系)技术独占许可协议,技术使用费总额为评估价8000万元(Lyocell纤维(NMMO体系)技术目录详见附件)。中纺新乡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并开立银行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40%,生产线%,生产线稳定运行半年后支付剩余总额的10%。
2.各股东承诺,除另有约定外,本意向书签订后不得再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进行Lyocell纤维(NMMO体系)技术的生产、投资、销售或其他应用活动。
(1)本意向书签订后,各方股东及其关联公司不从事与中纺新乡公司和中纺院Lyocell纤维(NMMO体系)技术应用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或投资与中纺新乡公司和中纺院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和/或产品。
(2)如发生中纺新乡公司破产、解散、股东退出或终止合作等事宜,各方股东及其关联公司也不能直接或间接研发tvt体育、生产、销售、经营或投资Lyocell纤维(NMMO体系),并继续承担本意向书第四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3)基于上述(1)、(2)情形,中纺院有权对中纺新乡公司使用的Lyocell纤维(NMMO体系)技术进行任何升级改进,并由中纺院与中纺新乡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升级改进形成的后续技术的协议。
中纺院拥有Lyocell纤维(NMMO体系)合法知识产权并保证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因中纺院原因引起的侵权索赔或因侵权导致独占许可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的,中纺新乡公司由于第三方侵权诉讼所发生的费用或因此造成的损失,中纺院予以赔偿。
中纺院在本协议签订前,没有与本协议合作方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有直接或间接共同研发或投资Lyocell纤维(NMMO体系)开发协议或转让协议。
(1)各股东应对其在本意向书订立前及在中纺新乡公司设立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获知的任一股东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工艺、计算机程序、产品、商务、财务等信息、资料或标明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采取保密措施严格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不论本意向书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持续有效。
(2)除为履行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的雇员)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程度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各股东方承诺将共同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对中纺新乡公司投资绿色纤维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详见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
新乡化纤与蓝科高新两个上市公司应同时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表述应保持一致。除需要保密事项外,中纺院应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
本意向书签订后,各股东方应尽勤勉责任努力促成中纺新乡公司的成立,同时应严格遵守各方权利义务,遵守秘密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由于一方的违约,致使任一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意向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由各方自行履行各自审批程序,并以各方均获得最终审批机构的批复日作为生效日。各方具体权利义务在组建公司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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